李井龙、谭淑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21执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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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执928号案件名称
李井龙、谭淑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井龙;谭淑珍;孙立君;孙贺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21执928号申请执行人:李井龙,男,汉族,1954年12月25日生,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被执行人:谭淑珍,女,汉族,1968年6月28日生,现住镇赉县。被执行人:孙立君,男,汉族,1967年1月14日生,现住镇赉县。被执行人:孙贺男,男,汉族,1991年11月9日生,现住镇赉县。申请执行人李井龙与被执行人谭淑珍、孙立君、孙贺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镇赉县人民法院(2021)吉0821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井龙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谭淑珍、孙立君、孙贺男给付欠款1400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谭淑珍、孙立君、孙贺男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我院执行,申请人李井龙和被执行人谭淑珍、孙立君、孙贺男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所采取的所有强制措施,对保全的孙贺男名下楼房暂时不予处置,约定2022年3月15日之前将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全部履行完毕,并向法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同意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李井龙主动向法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来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821执9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利审判员张彦葆审判员李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冠 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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