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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洪涛、田广慧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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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633号
  • 案件名称

    高洪涛、田广慧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高洪涛;田广慧;万岩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633号申请执行人:高洪涛,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田广慧,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万岩,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高洪涛与被执行人田广慧、万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742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田广慧、万岩于本判决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高洪涛转让款1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转让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田广慧、万岩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万岩名下吉A2NZ75号车辆车籍,后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177304.17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7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闫 涵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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