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1执9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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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1执958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1执9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卫某某。关于张某某申请执行卫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821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4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4元、执行费63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文书。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询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一辆,我院在查封车辆过程中经临猗县相关单位车辆管理所查询,未查询到车辆信息,所以无法查封,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居住地进行查询,结果也是无财产可供执行。4、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所在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4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荆金科人民陪审员 闫增强人民陪审员 王雪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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