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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邦均、刘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13执1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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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13执18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廖邦均、刘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廖邦均;刘洪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13执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邦均,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被执行人:刘洪,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关于廖邦均申请执行刘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1550元。案件进入执行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采用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敦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洪在乐山市金口河区和平彝族乡桠溪村2组有商服性质土地[面积1775.39m2,权证号为:金国用X)第X号],但已抵押给银行;在吉星乡联合村2组种植有林木300亩。对上述财产本院均已查封并在(2021)川1113执19号涉刘洪案件中进行处置,目前上述资产尚未处置完成。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刘洪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刚审判员  黄祥审判员  叶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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