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翱翔与李文龙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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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569号案件名称
高翱翔与李文龙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高翱翔;李文龙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69号申请人:高翱翔,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申请人:李文龙,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翱翔诉被申请人李文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翱翔于2021年09月0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文龙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高翱翔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翱翔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文龙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69号申请人:高翱翔,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申请人:李文龙,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翱翔诉被申请人李文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翱翔于2021年09月0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文龙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高翱翔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翱翔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文龙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蒋旺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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