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记胜、徐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557号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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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557号之二十五案件名称
王记胜、徐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记胜;徐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557号之二十五申请执行人:王记胜,男。被执行人:徐军,男。申请执行人王记胜与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军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需冻结被执行人徐军在工行陕西省榆林绥德县支行账户/卡号内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军在工行陕西省榆林绥德县支行账户/卡号内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马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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