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普鑫、任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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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初2506号案件名称
雷普鑫、任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雷普鑫;任卫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506号原告:雷普鑫雷某,女,199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北郊振兴花苑东八排三号。 被告:任卫东任某,男,24岁,汉族,住永济市开张镇三义村。 原告雷普鑫雷某诉被告任卫东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日以被告已归还其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普鑫雷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雷普鑫雷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雷普鑫雷某负担。 审判员 杨景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亭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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