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徐国峰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103民初11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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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03民初11821号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徐国峰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徐国峰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03民初1182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徽州大道15号天徽大厦28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0331095W。负责人:朱令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超,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安琪,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国峰,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被告徐国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一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桂 静书 记 员 陶 靓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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