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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大海、沈阳通泰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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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060号
  • 案件名称

    江大海、沈阳通泰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江大海;沈阳通泰物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江大海,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司机,住址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沈阳通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张书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大海与被执行人沈阳通泰物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东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1日作出东劳人仲字[2020]30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大海因沈阳通泰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阳通泰物流有限公司给付工资报酬8160元。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阳通泰物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总局、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进行查询,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辽A×××××车辆及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辽A×××××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江大海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沈阳通泰物流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范志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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