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淑芬与王晓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5民初2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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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2898号案件名称
赵淑芬与王晓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赵淑芬;王晓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5民初2898号原告:赵淑芬,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刚,住吉林省舒兰市,系赵淑芬之子。 被告:王晓秋,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赵淑芬诉被告王晓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淑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刚、被告王晓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淑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5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65000元,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借款发生后,被告一直未予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此款及利息。 王晓秋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表示暂时无力偿还,可分期付款。 本院认为,王晓秋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赵淑芬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原被告之间的录音,被告全部承认,应当认定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应当按约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王晓秋立即给付赵淑芬借款65000元及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计713元,由王晓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思峰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世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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