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市支行、肖志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882民初4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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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82民初4180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市支行、肖志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市支行;肖志新;王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882民初41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负责人:丁磊,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春梅,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志新,男,1980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被告:王**,女,1982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市支行与被告肖志新、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经本院通知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阮景康人民陪审员 黄德河人民陪审员 李治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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