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际恒、朱永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恢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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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恢605号案件名称
章际恒、朱永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章际恒;朱永胜;铜陵市龙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世龙;朱晓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恢605号申请执行人:章际恒,男,1975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朱永胜,男,1984年3月0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铜陵市龙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世龙。被执行人:朱世龙,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朱晓峰,男,1987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章际恒与朱永胜、铜陵市龙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世龙、朱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托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证券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承办人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峰审判员 王金德审判员 谢华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 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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