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庚月、李江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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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455号案件名称
袁庚月、李江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袁庚月;李江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455号申请执行人:袁庚月,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李江勇,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庚月与被执行人李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江勇涉及执行案件较多,除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东正街56号的房产外,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该房产已被(2021)湘1127执449号案件查封,案外人正在提起异议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7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欧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曾 强书 记 员 高旭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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