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余、安徽蒙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1民初5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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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民初5202号案件名称
李大余、安徽蒙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大余;安徽蒙森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1民初5202号原告:李大余,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同区。被告:安徽蒙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亳州路1号世纪家园15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22347N。法定代表人:刘森,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大余与被告安徽蒙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李大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大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童金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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