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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余、安徽蒙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1民初5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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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民初5202号
  • 案件名称

    李大余、安徽蒙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大余;安徽蒙森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1民初5202号原告:李大余,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同区。被告:安徽蒙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亳州路1号世纪家园15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22347N。法定代表人:刘森,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大余与被告安徽蒙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李大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大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童金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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