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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珠、韩金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723民初1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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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民初1288号
  • 案件名称

    黄小珠、韩金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洋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黄小珠;韩金侠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723民初1288号 原告韩x,女, 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陕西省洋县,农民,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黄X,男, 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原告韩X诉被告黄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柳雅君、人民陪审员曹旭东、人民陪审员时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X诉称,2020年6月13日被告黄X以承包工地工人受伤为由向其借走现金2.2万元,2020年7月18日被告黄X给其出具借条,并约定十日内还款,逾期后其向被告追还借款,但被告一直没有还款。其于2021年4月3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黄X偿还借款2.2万元。被告黄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3日,被告黄X向原告韩X借款2.2万元,2020年7月18日原告韩X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黄X无钱清偿,在韩X的出租屋内,杜某某等人在场的情况下出具了借条:“本人因有急事用钱,于2020年6月13日从韩金侠手上借现金二万二千元整(22000元整)本人承诺在10天之内还清所有的现金。如在10天内不还着本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借钱人黄X,2020年7月18日”。后被告黄X到期未归还借款且下落不明。2021年4月30日,原告韩X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黄X清偿借款2.2万元。本院受理本案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被告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一张、证人杜某某证言一份,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于原告韩金侠请求被告黄X偿还借款2.2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判决如下:被告黄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X偿还借款2.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黄X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柳雅君人民陪审员    曹旭东人民陪审员    时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豪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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