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怀聪、许秀芝等冉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3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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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恢381号之一案件名称
夏怀聪、许秀芝等冉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夏怀聪;许秀芝;冉鑫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3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怀聪,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许秀芝,女,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冉鑫,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夏怀聪与被执行人冉鑫、许秀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803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6,357.7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为236,357.7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1日、5月10日、6月3日、6月27日、7月17日、8月2日、8月30日、9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查询,分别于2021年4月22日、5月12日、7月15日、8月31日将被执行人的账户冻结,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因账户余额较小,暂未执行; 2.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续查封被执行人许秀芝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东路287号维斯特世纪花园21栋3层1单元303的房产手续,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7月29日至2024年7月28日,因该房屋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暂无法执行。 3.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在原执行案件中查封被执行人冉鑫名下的×××号奥迪牌汽车、许秀芝名下的×××号丰田牌汽车手续,查封期限二年,自2020年5月19日至2022年5月18日,因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执行; 4.经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哈布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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