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吴晶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281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2813号
  • 案件名称

    吴晶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吴晶晶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2813号被执行人:吴晶晶,男,汉族,1988年2月23日出生,住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本院在执行吴晶晶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403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晶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有关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吴晶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罚金10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12000元,执行到位罚金1098元。本院经审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国宏审判员  钱家勇审判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辛 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