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平锋、施晓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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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743号案件名称
周平锋、施晓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周平锋;施晓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743号 申请执行人:施晓芹,女,1988年3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被执行人:周平锋,男,1988年1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本院在办理施晓芹诉周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旬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的(2019)陕0928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平锋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施晓芹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0000.00、诉讼费9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启动了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周平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足额存款及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本次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周平锋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并依法划拨周平锋存款1488.00元。经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周平锋外出多年,现下落不明,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平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周平锋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施晓芹约谈,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查找,除本次执行到位的1488.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案件继续执行的条件暂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8执7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 建 刚审 判 员 高 爱 辉审 判 员 马 志 国二0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力 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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