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鲁01民特1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特136号案件名称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六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特136号申请人: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法定代表人:舒德峰,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珩,男,该校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超,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继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芳,男,该公司职工。申请人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山东医专)与被申请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长兴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山东医专申请称,1.撤销济南仲裁委员会(2021)济仲裁字第0430号裁决;2.本案申请费由济南长兴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裁决事项并未约定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管辖,双方之间的仲裁协议并不包括裁决事项,裁决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1.被申请人原仲裁请求为返还审计费,被申请人认为其为获得结算报告,替申请人缴纳了审计费用,是代为垫付,故请求申请人偿还该费用。按照被申请人的主张,其垫付时并未与申请人签订垫付协议,更不可能约定仲裁管辖,双方之间就裁决事项并无仲裁协议,因此济南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并进行裁决。2.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约定了济南仲裁委员会管辖,但仅限于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中未约定审计费用问题。现在双方争议焦点为造价咨询审计费中超出审减值5%部分的费用承担问题,被申请人主张是替申请人垫付,垫付属于追偿权纠纷,并不属于建设工程纠纷的一部分,这是一个与建设施工合同无关的新法律关系。济南仲裁委员会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条款为由进行仲裁,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裁决事项并无仲裁协议,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也不包含审计费用以及追偿权约定,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应依法予以撤销。(二)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1.被申请人就裁决事项先后三次申请仲裁,分别是(2019)济仲裁字第0556号、(2020)济仲裁字第1973号和(2021)济仲裁字第0430号,前两次被申请人主动申请撤回仲裁请求,尤其是第二次仲裁后,仲裁庭审完毕后申请撤回仲裁,撤回后再次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反复撤回仲裁请求,又反复重新申请仲裁,且在合议之后申请撤回,仲裁结果是否泄漏,仲裁员是否做到了公平、公正、不徇私舞弊,请求法庭依法查明。2.在(2020)济仲裁字第1973号一案中,双方已经庭审完毕并进行了仲裁庭合议,该案首席仲裁员为顾世德,也是(2021)济仲裁字第0430号一案的首席仲裁员,其在1973号一案中,已对案件熟悉并形成自己的观点,在仲裁0430号一案中,未开庭就熟悉案情并自带观点,显然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应主动自行回避,否则仲裁开庭庭审不具有任何意义。(三)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山东省物价局和山东省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07)第205号)明确审减差额超过百分之五部分的审核服务费由编制单位承担,该规定一直作为省内行业规范,普遍获得认可和遵守;该规范的理论基础是防止工程造价编制单位肆意虚报工程量,因编制单位肆意虚报而产生的额外审计费用由虚报者承担,维护了建设市场有效秩序。该裁决将使一些企业恶意虚报工程量,其他侵占发包人的工程款,进而造成国有资金的流失。(四)仲裁裁决无事实依据,毫无公平、公正可言,严重影响仲裁委的公信力。被申请人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审计费是替申请人所交,双方既无协议又无委托,被申请人如果认为支付错误,应该向造价咨询公司索要,而不是向申请人主张。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请求依法驳回山东医专的申请;2.申请费用由山东医专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仲裁事项是否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1.申请人与答辩人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0条争议解决第20.4款仲裁或诉讼中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结算报告由申请人进行审核,即工程结算报告的审核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因建设工程的结算审核产生的费用,亦是与合同有关的事项。双方因此产生争议,答辩人依据合同约定,将双方争议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人称本案超出双方仲裁协议约定,不符合事实。2.仲裁法第二十条笫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法释(2006)7号最高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未依照上述规定提出异议,而参加仲裁活动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根据申请人的主张,本案在之前已经历两次仲裁程序,本次是第三次申请仲裁,在三次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均未提出过管辖异议。其在济南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又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撤裁申请应予驳回。(二)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被申请人撤回两次重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以该理由及其他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仲裁裁决违害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仲裁裁决书并没有否决山东省物价局和山东省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通知的效力。如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合同中约定可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产生的审计费用按该通知要求由被申请人负担,则被申请人没有异议。本案中,对工程结算报告进行审核,是申请人的权利,同时也是其义务。申请人因自身没有审核工程结算的能力,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申请人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委托产生的费用即本案双方争议的审计费用应由委托人即本案申请人负担,申请人不能为委托合同外的第三人设定义务。故仲裁书裁决申请人承担本案争议的审计费用,符合法律规定,该裁决只涉及本案的双方,不涉及任何人的利益,更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申请人对其认可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又予以否认,违反了民事行为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对其申请不应予以支持。经审查查明:2021年6月15日,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济仲裁字第0430号裁决:(一)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向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造价咨询费307000元;(二)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向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31532.26元;(三)本案仲裁费用8976元(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承担。上述(一)(二)(三)项合并计算共计人民币347508.26元,由被申请人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其一,关于山东医专主张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情形:(一)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二)裁决的事项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三)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四)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非仲裁协议所约定。”经查明,涉案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为涉案合同及合同相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济南长兴公司申请仲裁向山东医专主张涉案工程审计费,山东医专主张涉案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涉案协议范围,与事实不符,涉案工程审计费用属于仲裁事项约定的合同及合同相关事项,山东医专的该项撤裁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其二,关于山东医专主张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山东医专主张济南长兴公司在本案仲裁之前曾两次提起仲裁申请后撤诉,仲裁员顾世德在已撤回申请的仲裁案件中担任仲裁员,其应自行回避。本院认为,山东医专在仲裁过程中对仲裁庭的组成未曾提出异议,亦未申请涉案仲裁员回避,且相关法律及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并未规定该种情形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本院对山东医专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其三,关于本案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本案系申请人山东医专与被申请人济南长兴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个案纠纷,不具有公共性,本案的裁决不涉及根本社会公共利益问题,对申请人的此项撤裁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山东医专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济南仲裁委员会(2021)济仲裁字第0430号裁决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负担。审 判 长 李耀勇审 判 员 王京波审 判 员 李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 瑞书 记 员 孙培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立亭、孙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1298号之二 下一篇 姚建良、谭志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4执15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