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丛英、王小波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9民特2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329民特275号案件名称
张丛英、王小波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余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丛英;王小波;王海艳;王太维;叶珍碧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9民特275号申请人:张丛英,女,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贵州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申请人:王小波,男,汉族,1998年11月23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申请人:王海艳,女,汉族,1989年9月4日出生,贵州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申请人:王太维,男,汉族,1942年5月11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波,男,汉族,1998年11月23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系祖孙关系。申请人:叶珍碧,女,汉族,1942年1月24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波,男,汉族,1998年11月23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系祖孙关系。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张丛英、王小波、王海艳、王太维、叶珍碧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张丛英、王小波、王海艳、王太维、叶珍碧继承发生纠纷,于2021年9月16日经余庆县松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王家禄(身份证号码:5221271963××××××××)已故,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余庆县松烟营业所办理的帐号为62×××33账户中留有的存款41514.04元及利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敖溪分理处办理的账号为62×××11账户中留有的存款107646.7元及利息,共计存款149160.74元及利息,各当事人一致同意由王小波(身份证号码5221291998××××××××)到上述银行办理取款业务,该存款149160.74元及利息由王小波、王海艳、张丛英、王太维、叶珍碧平均分配;王小波在取款后5日内支付给王海艳、张丛英、王太维、叶珍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丛英、王小波、王海艳、王太维、叶珍碧于2021年9月16日经余庆县松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 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包从统、薛朝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1467号之二 下一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刘昌斌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20执69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