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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丛英、王小波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9民特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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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29民特275号
  • 案件名称

    张丛英、王小波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余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丛英;王小波;王海艳;王太维;叶珍碧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9民特275号申请人:张丛英,女,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贵州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申请人:王小波,男,汉族,1998年11月23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申请人:王海艳,女,汉族,1989年9月4日出生,贵州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申请人:王太维,男,汉族,1942年5月11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波,男,汉族,1998年11月23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系祖孙关系。申请人:叶珍碧,女,汉族,1942年1月24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波,男,汉族,1998年11月23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系祖孙关系。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张丛英、王小波、王海艳、王太维、叶珍碧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张丛英、王小波、王海艳、王太维、叶珍碧继承发生纠纷,于2021年9月16日经余庆县松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王家禄(身份证号码:5221271963××××××××)已故,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余庆县松烟营业所办理的帐号为62×××33账户中留有的存款41514.04元及利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敖溪分理处办理的账号为62×××11账户中留有的存款107646.7元及利息,共计存款149160.74元及利息,各当事人一致同意由王小波(身份证号码5221291998××××××××)到上述银行办理取款业务,该存款149160.74元及利息由王小波、王海艳、张丛英、王太维、叶珍碧平均分配;王小波在取款后5日内支付给王海艳、张丛英、王太维、叶珍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丛英、王小波、王海艳、王太维、叶珍碧于2021年9月16日经余庆县松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 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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