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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慧、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23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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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执234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郑慧、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郑慧;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23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慧,女,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A1座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THN877。法定代表人:严道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慧与被执行人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鸠劳人仲裁字第150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义务,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二次以上的查控;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冻结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现申请执行人郑慧对于被执行人小金额存款暂不申请扣划,对于未实际控制车辆不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陈旭东审 判 员  梅根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田丰雷书 记 员  吴义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23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慧,女,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A1座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THN877。法定代表人:严道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慧与被执行人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鸠劳人仲裁字第150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义务,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二次以上的查控;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冻结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现申请执行人郑慧对于被执行人小金额存款暂不申请扣划,对于未实际控制车辆不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陈旭东审 判 员  梅根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田丰雷书 记 员  吴义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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