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崇银、李学梅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133民初6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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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33民初601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崇银、李学梅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崇银;李学梅;王德军;潘华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33民初601号之一原告:张崇银,男,汉族,1985年3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杜林,男,住四川省犍为县,由犍为县玉津镇铜高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李学梅,女,汉族,1975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王德军,男,汉族,1982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第三人:潘华东,男,汉族,1975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原告张崇银与被告李学梅、被告王德军、第三人潘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张崇银于2021年9月16日以其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崇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崇银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崇银负担。审 判 长 佘鲁英生审 判 员 王 建 蓉人民陪审员 方 志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邹 艳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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