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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董序军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4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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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44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董序军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董序军;姜运桃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4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30号。负责人:陈霜,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董序军,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运桃,女,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董序军、姜运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304民初7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序军、姜运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董序军、姜运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3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5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董序军、姜运桃的房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房产。2021年8月5日,本院分别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董序军、姜运桃的公积金、保险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董序军、姜运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未能提供。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董序军、姜运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1年9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董序军、姜运桃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董序军、姜运桃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2021年9月6日,本案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31708.72元。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董序军、姜运桃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董序军、姜运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304民初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董序军、姜运桃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 金审 判 员  马 兰审 判 员  吴秀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肖 永书 记 员  袁梦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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