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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东菱振动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与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0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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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0374号
  • 案件名称

    苏州东菱振动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与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0374号原告:苏州东菱振动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符晓宏,董事长。被告: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秀路XXX号XXX幢。法定代表人:袁俊,负责人。原告苏州东菱振动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州东菱振动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以被告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东菱振动实验仪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东菱振动实验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 判 员 丁伟法官助理 高甜书 记 员 高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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