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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永辉、郑仁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8民初3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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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民初3401号
  • 案件名称

    康永辉、郑仁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晋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康永辉;郑仁考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8民初3401号原告:康永辉,男,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普,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仁考,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原告康永辉与被告郑仁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康永辉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永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772元,由原告康永辉负担。审判员  沈朝儒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炳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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