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永辉、郑仁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8民初3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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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民初3401号案件名称
康永辉、郑仁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康永辉;郑仁考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8民初3401号原告:康永辉,男,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普,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仁考,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原告康永辉与被告郑仁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康永辉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永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772元,由原告康永辉负担。审判员 沈朝儒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炳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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