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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驻马店市布一帆服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5执7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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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5执76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确山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驻马店市布一帆服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确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确山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驻马店市布一帆服装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5执7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确山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住所地:确山县未来大道西段行政新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281418845422Y。负责人:郑爱党,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布一帆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产业集聚区金城大道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6634370862。法定代表人步景春,职务:董事长,监理:步永勤。关于确山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申请执行驻马店市布一帆服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725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驻马店市布一帆服装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1800000元及利息。因驻马店市布一帆服装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确山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0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04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布一帆服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布一帆服装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三、2021年08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布一帆服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布一帆服装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四、2021年09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布一帆服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布一帆服装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五、2021年05月13日,前往确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事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线下调查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布一帆服装有限公司财产,调查结果为:经调查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布一帆服装有限公司在户籍地房地产事务中心查无房产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有5处不动产权,其中产权证为豫(2019)确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729号的不动产权已由本案相关保全案件查封,因确山农商行有抵押权,已交由确山农商行申请执行驻马店市布一帆服装有限公司案件,案号(2021)豫1725执844号处置该不动产,并预留本案对应标的额。六、2021年09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布一帆服装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布一帆服装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09月2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布一帆服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执行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80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郭亚东审判员 张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梦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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