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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8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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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8792号
  • 案件名称

    岳阳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岳阳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丽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8792号原告:岳阳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奇家岭办奇家岭会(康奇路奇家社区)。法定代表人:孙兴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玉桃,系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黄丽,女,汉族,1979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习文,系被告黄丽丈夫。原告岳阳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岳阳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阳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岳阳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黄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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