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要娜、郑州华商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4民初4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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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4民初4421号案件名称
卢要娜、郑州华商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卢要娜;郑州华商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4民初4421号原告:卢要娜,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郑州华商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文化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3966314224。法定代表人:张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翠丽,工作人员。原告卢要娜与被告郑州华商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卢要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卢要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计393元,由原告卢要娜负担。审 判 长 张俊娟人民陪审员 王顺英人民陪审员 王建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李昂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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