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寺头正大铸造厂、山东京鲁鑫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04民初5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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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04民初5377号案件名称
临朐县寺头正大铸造厂、山东京鲁鑫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临朐县寺头正大铸造厂;山东京鲁鑫置业有限公司;张守敬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4民初5377号原告:临朐县寺头正大铸造厂,住所地临朐县。经营者:聂文亮,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增新,山东名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京鲁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师继魁。被告:张守敬,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原告临朐县寺头正大铸造厂与被告山东京鲁鑫置业有限公司、张守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朐县寺头正大铸造厂于2021年8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朐县寺头正大铸造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朐县寺头正大铸造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计586元,由原告临朐县寺头正大铸造厂负担。审判员 王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徐祥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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