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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寺头正大铸造厂、山东京鲁鑫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04民初5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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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04民初5377号
  • 案件名称

    临朐县寺头正大铸造厂、山东京鲁鑫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临朐县寺头正大铸造厂;山东京鲁鑫置业有限公司;张守敬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4民初5377号原告:临朐县寺头正大铸造厂,住所地临朐县。经营者:聂文亮,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增新,山东名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京鲁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师继魁。被告:张守敬,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原告临朐县寺头正大铸造厂与被告山东京鲁鑫置业有限公司、张守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朐县寺头正大铸造厂于2021年8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朐县寺头正大铸造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朐县寺头正大铸造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计586元,由原告临朐县寺头正大铸造厂负担。审判员 王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徐祥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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