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鹏、高增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81民初6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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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6168号案件名称
马鹏、高增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马鹏;高增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81民初6168号原告:马鹏,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神木市大保当镇,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高增增,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神木市大保当镇,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马鹏与被告高增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增增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高增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9日被告高增增向原告借款3.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后经原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高增增未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29日被告高增增向原告借款3.5万元,约定于每月29日前偿还1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后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高增增向原告马鹏出具了载有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据,双方既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原告亦履行了借款义务,故原告马鹏与被告高增增签订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债务人应当按期偿还借款。借款时双方约定于每月29日前偿还1万元,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构成预期违约,故对原告马鹏请求被告高增增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高增增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马鹏借款本金3.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保全费190元,由被告高增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强唤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碧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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