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兵、舒成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3执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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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3执152号案件名称
张庆兵、舒成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陕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庆兵;舒成平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3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张庆兵,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舒成平,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身份证号码:6125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张庆兵与舒成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2日向舒成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庆兵工程款789935.00元及利息,缴纳本案保全申请费4964.00元、保全担保保险费2666.79元、诉讼费6383.00元、执行费10376.00元的法律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控了舒成平的相关银行账户,扣划其账户余额27134.89元支付给张庆兵,对舒成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线下调查舒成平的财产状况,经查,舒成平在宁陕县交通局尚有工程款未结清,本院拟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因时限较长,本案有必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3执1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春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昊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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