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梁晓冬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249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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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2492号之三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梁晓冬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梁晓冬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249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威海市。被执行人梁晓冬,男,汉族,1978年1月19日出生,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梁晓冬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鲁1002民初19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信用卡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计**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一、于202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二、于2021年6月23日、2021年6月24日、2021年9月1日通过网络查控平台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公积金、不动产、车辆、保险、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根据反馈信息,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因存款额较低,本院暂不予划拨;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三、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鲁K6××**号、鲁K7××**号车辆,线下核实鲁K6××**号已过户,对鲁K7××**号车辆于2021年9月7日进行了查封,但因该车辆无法控制,故暂无法处置;四、于2021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示。综上,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执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并明确表示不悬赏执行,认可本院所采取的执行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002民初191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晓 东审判员 杨 继 法审判员 王(晨)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九 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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