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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璐璐、徐宏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5执5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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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25执53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璐璐、徐宏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云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陈璐璐;徐宏琴;章大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5执5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璐璐,女,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青田县。 申请执行人:徐宏琴,女,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章大军,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青田县。 本院在执行青田县人民法院(2012)丽青商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璐璐、徐宏琴与被执行人章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璐璐、徐宏琴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现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执行费缴纳318.83元(剩余1081.17元未缴纳),未执行到位标的100000元。因被执行人章大军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章大军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璐璐、徐宏琴与被执行人章大军于2021年8月24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位于青田县油竹街道雅岙村208号的房子拆迁后再连本带息一次性归还申请执行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1125执53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邱贵娟 审判员陈积伟 审判员徐婉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露 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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