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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利胜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603民初1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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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03民初1386号
  • 案件名称

    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利胜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利胜;李君燕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03民初1386号原告: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平安大道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5607447453。法定代表人:易明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殷才慧,女,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张利胜,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被告:李君燕,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原告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利胜、李君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张利胜、李君燕已缴清所欠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元,由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蒋倩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03民初1386号原告: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平安大道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5607447453。法定代表人:易明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殷才慧,女,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张利胜,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被告:李君燕,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原告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利胜、李君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张利胜、李君燕已缴清所欠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元,由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蒋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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