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利胜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603民初1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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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03民初1386号案件名称
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利胜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利胜;李君燕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03民初1386号原告: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平安大道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5607447453。法定代表人:易明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殷才慧,女,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张利胜,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被告:李君燕,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原告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利胜、李君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张利胜、李君燕已缴清所欠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元,由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蒋倩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03民初1386号原告: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平安大道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5607447453。法定代表人:易明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殷才慧,女,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张利胜,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被告:李君燕,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原告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利胜、李君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张利胜、李君燕已缴清所欠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元,由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蒋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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