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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张晓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03执17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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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03执175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张晓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商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张晓瑜;冷永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03执17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神火大道与南京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7410469E。负责人:郭磊,行长。被执行人:张晓瑜,女,汉族,1973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冷永诚,男,汉族,1971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晓瑜、冷永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豫1403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张晓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贷款本金1187288.54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按照年利率10.8%计算;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实际未还金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8%上浮50%计算;对于2015年4月9日至2016年4月9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8%上浮50%计算复利;已支付的利息94659.61元,在利息总额中予以扣除)。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对被告张晓瑜名下位于商丘市(商市房权证2002字第××号)的抵押房屋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冷永诚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743元,由被告张晓瑜、冷永诚共同负担。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1、2021年6月7日、6月8日、7月30日、8月26日、9月13日对被执行人张晓瑜、冷永诚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产品及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晓瑜、冷永诚名下无存款信息。2、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至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晓瑜名下位于河南省商丘市(权利编号B011945)。于2021年7月14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2021年7月14日至2024年7月13日届满),该房产属于多次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若要求续查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本院属于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3、2021年9月7日本院至商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公积金缴纳信息。三、2021年9月22日已向被执行人张晓瑜、冷永诚发出限制高消令。四、通过法院内网关联案件查询发现以被执行人张晓瑜作为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11件(1件在执;5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件保全完毕;2件终结执行、1件其他、1件销案);被执行人冷永诚作为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6件(2件驳回申请;4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五、2021年9月26日通过与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403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晓瑜、冷永诚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发现被执行人商丘市奥神面业有限公司、安茂峰、张文丽、安伟、何芳、商丘市泓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青田审判员  何瑞卿审判员  陈金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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