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仙云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7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民初4756号案件名称
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仙云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仙云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756号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滨河路2号成就御景湾8号楼119商铺(英巴扎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柏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春雪,新疆华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云超,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仙云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粟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卓英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株洲元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正刚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203执保751号 下一篇 王洪达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1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