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梅英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4民特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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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4民特190号案件名称
邝梅英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邝梅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4民特190号申请人:邝梅英,女,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被申请人:嘉禾县闪亮地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禾县珠泉镇嘉禾大道南大市场对面。法定代表人:李柏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柏军,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上述二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梅,女,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申请人邝梅英与被申请人嘉禾县闪亮地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柏军因原告邝梅英诉被告嘉禾县闪亮地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引起争议,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调解申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嘉禾县闪亮地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柏军欠原告邝梅英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83%计算,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嘉禾县闪亮地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柏军愿于2022年10月27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原告邝梅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另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邝梅英与被申请人嘉禾县闪亮地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柏军于2021年9月17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李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 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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