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102民初3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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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民初3030号案件名称
陈某某、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某某;蒋某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102民初3030号原告:陈某某,男,1968年4月5日出生。被告:蒋某某,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2、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零陵区朝阳街道红豆路19路号住房一套,面积115平方米左右,价值20万元,无产权证,归原告,位于零陵区朝阳街道原玻璃厂内住房一套,面积120平方米左右,价值20万元,无产权证,归被告,雪佛兰小车一辆,价值8万元左右,归原告所有;3、婚后共同债务10万元,由原告承担按月还款;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一女陈与曦(1999年3月28日出生),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已分居2年以上,综上所述,由于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以无法一起共同生活,但双方未能协议离婚,原告特依《婚姻法》之规定,提起诉讼,请准予离婚,并就财产分割一并判决。被告蒋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分割财产。原告陈某某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结婚登记申请书,证实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举证,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及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证,本院确认本案如下事实: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蒋某某自由恋爱,双方于1998年1月5日在原永州市芝山区朝阳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3月28日生育一女陈与曦。2021年9月14日,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无法一起生活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一女,原、被告结婚长达二十余年,且生育了一个小孩,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缺乏沟通和交流,致使家庭关系不和睦,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以家庭利益为重,进一步加强沟通,是有和好可能的,且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继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贺少玲书 记 员 钱星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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