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孙秀芳、陈硕明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983执恢93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983执恢930号
  • 案件名称

    孙秀芳、陈硕明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肥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孙秀芳;陈硕明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983执恢930号申请执行人:孙秀芳,女,195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执行人:陈硕明,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秀芳与被执行人陈硕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陈硕明已将本院(2019)鲁0983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