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宗、杨小花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3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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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3204号案件名称
王世宗、杨小花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世宗;杨小花;王银春;王虎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3204号原告:王世宗,男,199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皂郊镇皂郊村堡子山村24号。原告:杨小花,女,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皂郊镇皂郊村堡子山村24号。被告:王银春,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皂郊镇皂郊村堡子山村54号。被告:王虎,男,199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皂郊镇皂郊村堡子山村54号。原告王世宗、杨小花与被告王银春、王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王世宗、杨小花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交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世宗、杨小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世宗、杨小花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赵生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 欢书 记 员 吴欣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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