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刘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3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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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32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刘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刘晨;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3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东路190号。负责人:罗耀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龙瑶,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贞,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刘晨,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延凤西路36号。法定代表人:秦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申请执行刘晨、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晨、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给付案款176916.06元(包含贷款本金173212.43元、利息3614.11元、罚息89.52元)及全部贷款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相应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本案《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执行),负担案件受理费1919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583元。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晨(共有人:王婷)名下位于西安市阎良区人民东路东段北侧(XX大厦)XX幢XXXXX室的房屋予以查封(产权证号:20210XXXXXX),并对被执行人刘晨、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因涉案房屋暂不具备处分条件,该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14执3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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