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新、刘国君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黔02民辖终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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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民辖终43号案件名称
王家新、刘国君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家新;刘国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民辖终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家新,男,汉族,1959年5月20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选维,系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31059780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君,男,汉族,1936年4月5日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思江,系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392754。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彤,系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810145271。上诉人王家新因与被上诉人刘国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58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家新上诉称,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案件移送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l.本案因上诉人、被上诉人及第三人赵鲁、张成顺合伙经营普安县桂兴煤矿而引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即普安县桂兴煤矿纠纷引起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2.2016年7月10日,普安桂兴煤矿股东张成顺、赵鲁、刘金亮已经约定因普安桂兴煤矿引起的纠纷一致同意由桂兴煤矿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刘金亮系刘国君之子及代理人。3.本案中合伙人未进行清算,债权债务、工人工资报酬、税务缴纳不清,国家税务总局普安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已经多次通知普安县桂兴煤矿改正、申报、缴纳,但普安县桂兴煤矿各合伙人之间因普安县桂兴煤矿的权属、份额、投资额等纠纷至今未予处理,普安县桂兴煤矿的税务纠纷属于典型的不动产纠纷。综上,本案因普安县桂兴煤矿的权属、份额、投资额、税务、债权债务等纠纷引起,且已经约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桂兴煤矿所在地法院管辖。刘国君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家新主张本案系普安县桂兴煤矿纠纷引起的合伙协议案件,各合伙人之间因普安县桂兴煤矿的权属、份额、投资额等纠纷未予处理,普安县桂兴煤矿的税务纠纷属于典型的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诉人王家新的前述主张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理由如下:被上诉人刘国君基于2008年11月13日签订的《普安县桂兴煤矿联合开采股份合作协议》主张权利,本案系合同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王家新主张2016年7月10日普安桂兴煤矿股东张成顺、赵鲁、刘金亮已经约定因普安桂兴煤矿引起的纠纷一致同意由桂兴煤矿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首先,该股东会决议无上诉人王家新及被上诉人刘国君的签字确认,上诉人王家新亦未举证证明签字的刘金亮系被上诉人刘国君的委托代理人。其次,本案双方争议的事项不属于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王家新住所地为贵州省盘州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王家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少旭审 判 员 王秋红审 判 员 杨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浦红梅书 记 员 李炳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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