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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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81民初2211号案件名称
中通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通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2211号原告:中通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郑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军,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公司。住所: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崔喜贵,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通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通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72元(已减半)由原告中通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万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于峻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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