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海群、石元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12民初2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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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12民初2901号案件名称
卢海群、石元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卢海群;石元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12民初2901号原告卢海群,男,汉族,1973年9月1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石元峰,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开封县。原告卢海群诉被告石元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海群于2021年9月14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元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海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海群撤回对被告石元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海群负担。审判员 李聪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超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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