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会龙、杨晓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22民初7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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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7395号案件名称
王会龙、杨晓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会龙;杨晓龙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22民初7395号原告:王会龙,男,199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杨晓龙,男,198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告王会龙与被告杨晓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会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晓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会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因装饰装修事宜发生纠纷。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杨晓龙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杨晓龙为原告王会龙的房屋提供装修,原告王会龙向被告支付装修预付款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20年12月26日出具《欠条》一份,内容显示为“由于我方原因,导致王会龙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的房子未完成装修,经双方确认,现仍欠王会龙前期预付款15000元,并承诺于2021年1月31日前归还。2020年12月26日已付2000元”。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尚余13000元装修费用未退还。原告催要13000元装修费用未果,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杨晓龙为原告王会龙的房屋提供装修,原告王会龙向被告支付装修预付款后,被告杨晓龙未依约完成装修,经双方结算,被告杨晓龙尚欠原告王会龙13000元,有原告当庭陈述及《欠条》为凭,故被告杨晓龙应退还原告装修款13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晓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会龙退还装修款1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晓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梁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师慧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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