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伯爵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建中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603民初5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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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03民初5320号案件名称
成都伯爵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建中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成都伯爵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建中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603民初5320号原告:成都伯爵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新龙路********。法定代表人:王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润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华建中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中六路****/div>法定代表人:张国斌。原告成都伯爵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建中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伯爵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伯爵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利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华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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