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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留宝、陈周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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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930号
  • 案件名称

    王留宝、陈周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留宝;陈周义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930号申请执行人王留宝,男,1979年9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79××××××××住。被执行人陈周义,男,1991年10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91××××××××住。本院在执行王留宝与陈周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留宝依照(2021)内0622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周义履行案件款140000.00元及从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2月1日利息17000.00元及从2021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2020.00元、执行费2255.00元。本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陈周义送达(2021)内0622执9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周义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2、2021年5月份至2021年9月份期间,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周义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陈周义无银行存款,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也进行了传统财产查控,无财产可供执行。3、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周义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4、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王留宝,申请执行人王留宝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周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陈周义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周义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贵荣审判员  高振基审判员  赵美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武来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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