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苗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4执48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执4808号案件名称
李苗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苗;陈佳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4执4808号申请执行人:陈佳志,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付斌,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苗,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陈佳志与李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12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佳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苗支付130406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李苗名下有机动车1辆、银行账户若干,无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苗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1辆,但因本院并未实际控制车辆,故无法对其进一步处置,车辆查封期限2年,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苗名下的17个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因账户内余额不足,故本院无法进一步处置,账户冻结期限1年,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到期后自动解封、解冻,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陈佳志需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本案申请执行人陈佳志申请执行的1304060元,已执行0元,尚有1304060元及利息未受清偿。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李苗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李苗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京0114民初12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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