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大石桥市大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海鑫等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保283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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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保283号之四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大石桥市大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海鑫等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大石桥市大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海鑫、聂杰、李政伟、营口立兴管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保283号之四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大石桥市大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海鑫、聂杰、李政伟、营口立兴管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中,本院对被保全人大石桥市大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海鑫、聂杰、李政伟、营口立兴管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部分保全,现予以结案。审判长 凌 赤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花吉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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