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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之、覃钰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4民初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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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24民初910号
  • 案件名称

    杨明之、覃钰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杨明之;覃钰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4民初910号原告:杨明之,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壮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被告:覃钰情,男,1988年5月5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广西德保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之与被告覃钰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明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明之负担。审判员  黄斯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玉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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