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之、覃钰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4民初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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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4民初910号案件名称
杨明之、覃钰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明之;覃钰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4民初910号原告:杨明之,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壮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被告:覃钰情,男,1988年5月5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广西德保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之与被告覃钰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明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明之负担。审判员 黄斯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玉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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